若在落户申请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地重复缴社税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 。首先,需尽快与两地的社保及税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社保关系清理及个税申报更正等手续 。例如,及时向上海社保部门及异地社保部门说明重复缴纳情况,按流程完成社保关系的合并与清理;向上海税务部门及异地税务部门解释重复申报个税原因,完成个税申报的纠正 。在办理过程中,要妥善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保部门出具的清理证明、税务部门的申报更正回执等 。同时,主动向上海落户审核部门说明情况,提交书面解释及已完成清理、更正的证明材料,争取审核人员的理解与认可 。不过,即便采取了补救措施,最终能否通过落户审核,仍取决于审核部门对整体情况的综合判断 。若重复缴社税情况较为复杂,或存在故意违规行为,即便后续完成整改,通过审核的可能性依然较低 。
若持证人员满足居转户激励条件,如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此类持证人员的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则可申请随迁 。以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持证人员为例,其配偶在上海某企业稳定工作,正常缴纳社保,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便具备随迁资格 。此外,对于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 5 年,持证及参保年限缩短至 5 年的持证人员,以及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 倍,在申办居转户时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限制的持证人员,其配偶随迁条件与满足激励条件的持证人员配偶随迁条件一致 。
人才引进落户要求申请人在上海合法稳定就业 。若您毕业后在上海的用人单位工作,且该单位符合人才引进的资质要求,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您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合同期限等关键信息 。例如,您与上海某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与专业相关的研发工作 。同时,在社保缴纳上,需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您的学历情况,社保缴纳基数建议达到一定标准,一般建议达到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1 倍及以上更为稳妥(假设 2025 年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每月 22792 元,社保缴纳基数应达到每月 22792 元及以上) 。并且,社保缴纳需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合理对应,即您的收入申报与社保缴纳基数相匹配,避免出现社保基数过高或过低与收入不符的情况 。


